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按规定准备材料,可通过直接送达、函寄等方式向财政部门申报。 2、受理: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批机关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审批机关将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决定;对于需要核实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批准,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核实后,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审批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代理记账机构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