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点击量:876   2009-01-06   【 】   【打印】   【关闭
《办法》与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办法》构建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了三个管理主体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按照新的体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对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考虑到事业单位性质及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这为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了灵活性。
    ――体现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以往资产管理的突出弊病在于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这既不利于资产管理的规范,也限制了预算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办法》突出强调了资产管理应坚持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在多个条款予以了具体体现。如规定限额以上资产购置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批方可纳入预算;规定资产处置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等等。
    ――体现了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新理念。针对事业资产普遍存在的闲置浪费、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办法》强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并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权,体现了优化事业资产配置、整合事业资源的要求。
   ――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过去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来规范和管理,《办法》取消了这一概念。这主要是考虑:一是'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往往较难界定,且存在相互转化而不是单向转化的问题。二是部分资产虽然已用于投资或出租、出借、担保,但在事业单位的会计账面中仍然反映为事业单位占有的资产,只是资产的使用方向发生了变化,本质上还是非经营性质,有别于国资委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因此《办法》不再采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强化了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的方向,强调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要求。
    ――实现了对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全面管理。《办法》包含的资产范围不仅指实物资产,也包括非实物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还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形态的资产管理。《办法》涵盖的管理内容也比较全面,既包括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个不同环节的管理要求,也对产权登记、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增加了对事业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新规定。《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体现了信息化时代资产管理的突出特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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