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点击量:511   2008-08-08   【 】   【打印】   【关闭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诸如乡镇机构臃肿、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顺、农村公共物品严重缺乏等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农业税免征后的县乡财政体制与现阶段新形势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要化解这些矛盾,必须遵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它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使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增强。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该体制对县乡财政运转的不良影响集中表现在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对称。按照事权划分规则,区域性公共物品应由地方相应级次的政府提供。然而我国县、乡两级政府却在承担提供义务教育、本区域内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多种地方公共物品责任的同时,还要拿出一定财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这些必须履行的事权大都是刚性的,所需支出基数大、增长快、压缩难。事实上,维系农村基层政权运转和农村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依赖于中央和省市财政的转移支付。尽管如此,县乡财政缺口依然很大。长此以往,不仅会引起农民负担反弹,冲击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也将阻碍农村综合改革的深人开展。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好影响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体制性问题。其具体工作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科学地界定县乡政府的收支责任,实现事权与财权的协调配置。
  

     根据公共产品受益度原则,公平合理地划分政府间的事权,并根据事权相应地调整财权。在适当简化政府层级的前提下,实现“一级事权、一级财权”,解决好各级政府职能的合理设置及相应的财力保障问题。在界定好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可逐步形成详细的事权明细清单,并分清哪些事权由哪级政府独立承担,哪些事权由哪几级政府共同承担。
  

  (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建立最低财力水平的保障制度。在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筹措一部分资金,综合考虑各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支出需要,建立最低财力水平的保障制度。中央财政对省级调节力度偏低、工作不到位的地区,通过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必要约束。进一步完善预算法规,确定各级政府之间转移支付的目标、框架和具体形式,对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程序和计算公式做出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消除现行体制中转移支付的随意性。
  

  (三)建立并完善非税收人管理体制,提高县乡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这方面的工作,一些地区已经在做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如湖南省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在全省实行非税收人管理改革,促进非税收人逐步纳人了各级财政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不但增加了地方可用财力,而且从根本上遏止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的“四乱”行为,有效地改善和优化了投资环境,增强了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了县乡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四)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探索财政分级管理模式。一方面应逐步淡化市级财政对所属县的管理作用,积极推行“省管县”体制。如安徽、湖北两省已在探索实施“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改革,藉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简化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在农业税收逐年减少并最终取消,以及教师工资等支出上划以后,在经济欠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小的乡镇可以推广“乡财县管乡用”的做法,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和政府债务的过度膨胀。
  

  (五)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比重。应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将县乡财政的重点逐步转移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来,充分保证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营造必备的发展环境。应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核心,强化财政监督,建立并完善财政支出效率的考核评价体系。同时,通过制定科学的支出标准体系、增强预算的透明度等方式,不断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和规范支出行为,增强县乡的理财能力。
  

  随着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人,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深信,胜利的曙光已不遥远。为此,本刊将不断完善服务理念,一如既往地努力搭建好传播交流这个平台,大力宣传各地的改革成效、工作经验,以及同仁们的问题探讨。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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