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 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
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到2013年9月底,全面完成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省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总体负责,市级政府统筹协调,县级政府是化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省财政对债务化解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要安排一定奖补资金。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实际债务。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解顺序,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医改领导小组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各设区市承诺在2年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市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补助。省医改办对各市、县(市、区)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上级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省级财政补助的范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务,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由各市、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方案化解。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各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市、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在当地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抽调精干力量,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卫生、审计、监察、医改办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负责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负责筹集偿债资金,开设、管理偿债特设专户,制定化债资金管理办法。
(二)摸清债务底数,锁定实际债务。
1.各县(市、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办公室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
2.各设区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清理化解债务办公室上报的债务情况进行复审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3.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办公室上报的债务情况进行抽查,并在此基础上对债务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
(三)划分阶段任务,明确完成时限。
1.各市、县(市、区)政府在按照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医改〔2011〕9号)要求,认真填报《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债务统计表》的基础上,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2.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债务认定工作,并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移交当地政府。
3.2012年6月底完成本地债务化解任务的30%;2012年12月底累计完成70%;2013年9月底全部完成债务清理化解任务。
(四)落实政府投入,制止新债发生。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42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检查指导。各地在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政府在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期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