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各种收款凭证,包括收费票据(含收费缴款书下同)、罚没收据(含罚没缴款书下同)、医疗票据、收款收据及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捐款捐物票据等专用票据。 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罚没收据是指执法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经济处罚措施时,向被处罚对象开据的罚没凭证。 医疗票据是指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收取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时向患者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款收据是指党、政、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性收入、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之外的收款业务时向交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即收取经营性收入需使用税务发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须使用财政收费票据或罚款票据,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可使用收款收据收款。 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是指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各类非营利性的团体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款物,向捐赠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严格财政票据的购领、核销及销毁管理 1、财政票据的购领、核销。申领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是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票据时须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罚没文件复印件。同时,提交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同级法制办公室、财政局核发的《罚没许可证》,并经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的单位凭证购票;购票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票据购领证”并提交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数额等,经审核后,并确定其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收入或罚没收入,已按规定上缴金库或财政专户及集中支付中心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实行每月核销制度,并对不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单位,采取停止供票措施。 2、财政票据的销毁。单位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经审核后,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根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核准后销毁。 三、健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购票单位年度审核确认制度。为避免已合并或撤消的单位继续购领财政票据,购票单位在每年第一次购领票据时,除按前述规定出示相关文件资料外,还需出示单位法人资格证书,进行确认后,方可购领票据。 2、票据专管员制度。为严格执行票据管理政策,确保票据发放购领、使用、核销等各项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开展,防范用票单位多头领票、多人管票行为,各单位必须明确票据专管员,票据专管员是购领财政票据的唯一责任人、唯一购票人。 3、“限量购领,验旧领新”制度。为充分发挥财政票据的源头管控作用,用票单位对收取的费款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在票据发放时要严格执行“限量购领,验旧领新制度”。即:每次购领一个月的用量,并且在购领新票时必须将前一次购的票据进行审验核销。 4、收款收据代开制度。对收款收据使用量极少的单位,为避免票据长时间滞留单位得不到审验,财政收费管理机构不向其提供整本票据,单位开票时需提前写明收费项目、金额、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财政收费管理机构代开。 5、财政票据年度作废制度。为加强财政票据的核销与管理工作,确保财政收入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减少单位故意多领票据,为杜绝单位对使用的票据长期不审验核销行为发生,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对财政票据实行“当年购领,当年使用”制度,即:不允许跨年度使用票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没有使用完的财政票据,一律由财政收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作废处理,下一会计年度重新购领票据。 6、票据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建立票据管理及非税收入台帐,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薄,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等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财政收费管理机关报告,开据票据必须按收费项目内容,如实填写完整。 7、处罚制度。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印制、转供、串用、代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一经发现,销毁其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