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

点击量:119   2010-03-19   【 】   【打印】   【关闭

  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乡镇财政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其中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同时,要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有利于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通知》强调,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要明确监管工作重点。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认真核实补助信息,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要协调做好上级安排补助性资金的监管。对于由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应协调同级主管部门,及时向乡镇财政提供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并提出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根据上级财政的委托,做好监管工作。同时,还要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于教育、卫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单位,乡镇财政要积极配合县级财政落实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的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通知》要求,严格监管项目资金。要把握项目资金监管的关键环节,严把项目申报关,做好项目公示,跟踪项目实施,及时评估验收。要细化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监管,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乡财县管”制度。对于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支持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补助资金,乡镇财政要协作做好监管工作。要夯实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规范对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要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完善乡镇基本支出管理,建立项目库制度。要健全乡村财务管理,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和化债制度,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等。

  此外,《通知》还对各级财政指导和督促乡镇财政开展资金监管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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