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点击量:66   2010-03-18   【 】   【打印】   【关闭
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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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97号
  • 【颁布时间】2010-3-4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590041.html
  • 【全文】
 
国税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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