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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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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97号
- 【颁布时间】2010-3-4
- 【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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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590041.html
- 【全文】
国税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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